舉發人舉發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案件,得以書面、言詞 、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府提出,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舉發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案件發生地之地址、公司(商號) 名稱、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 三、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以言詞舉發者,應作成紀錄,交舉發人閱覽後簽名或蓋章;以電話舉發者 ,應通知舉發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