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舉發違反消防法第十五條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舉發人舉發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案件,得以書面、言詞
、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府提出,並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舉發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案件發生地之地址、公司(商號)
    名稱、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述。
三、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以言詞舉發者,應作成紀錄,交舉發人閱覽後簽名或蓋章;以電話舉發者
,應通知舉發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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