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府所屬各機關、鄉(鎮、市)公所(含村里辦公處)設置監視錄影系統
,應向本府申請許可。但因交通車流監控、災害防救、內部監錄等所設置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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