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之現場勘察程序如下: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一律以高於一百三十五萬畫素拍攝,
    屍體照相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上之特徵分別攝影,攝取特徵鏡頭應
    以箭頭標示,並在照片下面及黏貼紙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屍
    體不全或已成骷髏者,應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
五、採取去氧核醣核酸:採取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建檔,以利身分比對。
六、記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其
    他應行勘察記載之事項詳加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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