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補償民眾協助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民眾協助拘捕人犯致傷亡者,其補償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死亡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新臺幣
    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核實支付醫療費用,並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給與每月新臺幣三萬元
        至五萬元生活費。
  (二)極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並給與每月新臺
        幣一萬元至三萬元生活費。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萬元,並給與每月新臺幣一萬
        元至二萬元生活費。但生活費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並給與每月新臺幣
        一萬元至二萬元生活費。但生活費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
        元。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核實支付醫療費用,並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慰問金。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於受傷後一年內因病情惡化至死亡或較重等級
者,依第一款規定補足慰問金差額並支付殯葬費,或改依第二款較重等級
規定補償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情形,於癒復至較輕等級時,改依該較輕等
級規定補償之。
第一項第二款身心障礙類別等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至第七
條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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