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本特別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之情形,為營建工程承造人。但依法免承造人者,為起造
    人或執照申請人。
二、前條第二款之情形,為收容場所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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