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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第4條
本特別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之情形,為營建工程承造人。但依法免承造人者,為起造 人或執照申請人。 二、前條第二款之情形,為收容場所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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