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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與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 減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經廢止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及文化景觀, 其地價稅自廢止公告日次年(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自廢止公告日次月 起恢復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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