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技藝表演,指大鼓、彈詞、雜耍、口技、溜冰、相聲及其他特技
且具有娛樂性之表演;所稱競技比賽,指各種球賽、游泳、武術、射擊、
賽車、賽馬及其他具有娛樂性之比賽;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指機動遊
藝、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電動玩具、資訊休閒、BB彈射擊場、漆彈
射擊場、機動滑草場、機動滑水道、KTV視唱、MTV視聽及其他具有娛樂性
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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