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應繳稅款之繳納期限屆滿日前一年內,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
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繳稅款者,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前項所定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其認定方式如下:
一、個人:
(一)依社會救助法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領取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
。
(二)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三)非自願性離職或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
以上之月份達二個月。
二、營利事業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百分之三
十以上。
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連續四個
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
。
四、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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