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適用之餐飲業如下: 一、營業場址位於住宅區,且用餐座位數三十個以上或營業面積達一百 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營業場址位於商業區,且用餐座位數依百個以上或營業面積達二百 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其他非屬前二款規定,因民眾陳情,經本府認定有空氣污染事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