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適用之餐飲業如下:
  一、營業場址位於住宅區,且用餐座位數三十個以上或營業面積達一百
      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營業場址位於商業區,且用餐座位數依百個以上或營業面積達二百
      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其他非屬前二款規定,因民眾陳情,經本府認定有空氣污染事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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