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得選定適當路段,經取得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開放懸掛廣
告物。但下列區域,不得開放懸掛廣告物:
一、高速公路、快速道路之聯絡道,自交流道匝道端點起二百五十公尺內
    。
二、交叉路口十公尺內。
執行機關應將開放懸掛廣告物公有路燈桿數量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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