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得選定適當路段,經取得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開放懸掛廣 告物。但下列區域,不得開放懸掛廣告物: 一、高速公路、快速道路之聯絡道,自交流道匝道端點起二百五十公尺內 。 二、交叉路口十公尺內。 執行機關應將開放懸掛廣告物公有路燈桿數量列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