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收入來源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得之收入:
    (一)依都市計畫變更規定所捐獻或回饋之土地及實物標售之收入。
    (二)依都市計畫變更規定所捐獻或回饋代金之收入。
  二、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之收入:
    (一)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之土地及實物標售之收入。
    (二)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代金之收入。
  三、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所得之收入:
    (一)更新地區重建、整建完成後讓售、標售及出租房地之收入。
    (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本息回收及違約金收入。
  四、辦理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回饋代金之收
      入。
  五、獎勵民間投資興辦公共設施用地、新社區開發捐贈之建設經費。
  六、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
  七、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收入。
  八、孳息收入。
  九、捐贈收入。
  十、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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