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振興經濟促進就業獎勵措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8日

條文關聯

  於本自治條例施行期間,投資人每新增進用一位設籍於本縣縣民為其員
  工繼續達一年以上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經本府核定後,補助該投資
  人每員每月新臺幣壹萬元整,惟每員之補助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前項補助每員每月併同其他規定之政府補助,不得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公布之最低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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