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自治條例施行期間,投資人每新增進用一位設籍於本縣縣民為其員 工繼續達一年以上者,得向本府申請補助,經本府核定後,補助該投資 人每員每月新臺幣壹萬元整,惟每員之補助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前項補助每員每月併同其他規定之政府補助,不得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公布之最低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