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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托兒機構依收托兒童年齡分下列三種,得併同設置之: 一、托嬰中心:收托未滿二歲之兒童。 二、托兒所:收托二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 三、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收托國民小學課後之學齡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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