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08日

條文關聯

  基金動支,應依據原核定之計畫進度及預算執行,年度結束後,除已發
  生權責者得依規申請保留,經核准後繼續使用外,應停止動支,繳回基
  金專戶;其經核准保留之應付款項,於保留期限屆滿仍未動支者,即予
  停止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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