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程序:
(一)凡設籍本縣者,得由戶長或其法定代理人填具低收入戶申請調
查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以下簡稱公所)提出申請。無法自行申請者,得委由村(里、
鄰)長、村(里)幹事或社會工作人員代為申請。非為申請人
本人申請者應填具委託書。
(二)公所初審後函送本府核定。核定結果由本府函知公所,公所應
將核定結果函知申請人。
(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請以申請人檢齊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
申請日,經核符合規定者,生活扶助費追溯至受理月份發給。
如經本府或公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或限期補件,逾期
未陳述意見或補件者,應予駁回。
二、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原始戶籍謄本(必要時請檢附
相關之戶籍謄本)。
(二)一年內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
(三)身心障礙者應檢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四)高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五)戶內人口如有公教榮民身分者,請檢附證明。
(六)罹患重大傷病者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
之醫院所開具之三個月以上休養之診斷證明書。
(七)懷胎或生產之婦女應檢具診斷證明書。
(八)不動產收益證明。
(九)領取失業給付證明。
(十)受監護宣告者應檢具監護宣告證明文件。
(十一)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之在監服刑證明。
(十二)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察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多
年應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紀錄。
(十三)申報撫養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及所得、財產資料。
(十四)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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