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應請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地政事務所或臺灣土地銀行調閱 下列文件,作為審查之依據: 一、原始之租約申請書、耕地三七五租約副本。 二、自耕複查表、業主戶地複查表、佃農承租私有耕地複查表、自耕保留 交換清冊。 三、徵收清冊、放領清冊。 四、補償徵收耕地地價結計清單。 五、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未能完全備齊者,得依現有足資證明之文件,予以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