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請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地政事務所或臺灣土地銀行調閱
下列文件,作為審查之依據:
一、原始之租約申請書、耕地三七五租約副本。
二、自耕複查表、業主戶地複查表、佃農承租私有耕地複查表、自耕保留
    交換清冊。
三、徵收清冊、放領清冊。
四、補償徵收耕地地價結計清單。
五、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未能完全備齊者,得依現有足資證明之文件,予以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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