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資料之提供以小段(段)為單位,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新台幣二元,
      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
      點收費新台幣二十元,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
  二、登記資料之收費,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每錄收費新台幣一
      元,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
  三、地價資料之收費,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新台幣○、○
      一元,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其總價尾數未達一元者
      ,以一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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