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縣立國民中學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前條各處、室之職掌如下:
一、教務處:掌理課程編排、教學設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
    、資訊及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並與輔導單位配
    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學生民族精神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
    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學校文書、事務、出納、學校設施、設備採購及維修維
    護等事項。
四、輔導室:掌理學生資料收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
    實施,學生學習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與諮詢之進行,並辦理
    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執掌包括教務處及學生事務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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