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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媒體事務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聞發布、聯繫與縣政宣導。 二、電視轉播站之管理。 三、錄影節目帶業之輔導與管理。 四、有線廣播電視業之輔導與管理。 五、電影片映演業之輔導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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