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九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有關機關代 表三人,由本府工商發展處處長、農業處處長、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 員十三人,由主任委員就具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 家學者中聘兼。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有關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 學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