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市區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道路,應檢附書件如下: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負責人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居住地址及連絡電話。
    (二)道路使用範圍、面積及起迄時間。
    (三)活動車輛、物品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之設施。
  二、使用道路計畫書(如附表二),應包含內容如下:
    (一)活動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及起迄時間(含活動範圍圖)
          。
    (二)活動期間交通維持方案(含交通動線及管制路段示意圖)。
    (三)需協調配合項目,包含警力支援、交通維持、醫療支援、垃圾
          清運、環境清潔維護、安全秩序維護等。
    (四)善後復原計畫(含環境清潔維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