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縣管河川區域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各種許可使用行為之勘查費收費如下:
一、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規定種植植物、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
    第六款規定圍築魚塭、插蚵、吊蚵、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規定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或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之使
    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二、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規定採取土石之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
    一萬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使用行為,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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