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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或學校支出。 三、教育活動支出。 四、教育研究支出。 五、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六、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七、其他教育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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