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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教育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督學、技正、專員、 股長、管理師、科員、技士、營養師、技佐、助理員、助理管理師、辦事 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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