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獎補助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二、上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上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家境清寒相 關證明者,得申請助學金。 同時符合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領取。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 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 已領取獎助學金者,同一教育階段三年內不得重複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