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獎補助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二、上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上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家境清寒相
  關證明者,得申請助學金。
  同時符合前二項資格者,應擇一領取。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
  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
  已領取獎助學金者,同一教育階段三年內不得重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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