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臺中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實施要領:
  一、民防任務隊之集合信號,空襲時以緊急警報為準,若無預警遭受飛
      彈襲擊時,各隊以廣播器(車)或口頭傳遞之。
  二、各隊之集合場地,平時以隊部所在地集合之,空襲時以指定之待命
      地點集結掩蔽。
  三、同一鄉(鎮、市)若有兩個隊以上同時出發,或赴同一災區支援時
      ,由警察分局臨時指定一人負責領隊指揮。
  四、支援部隊應熟悉通往鄰近災害地區之捷徑及交通破壞後可能利用之
      路,以利任務之遂行,臺中縣各鄉(鎮、市)及鄰近縣(市)主要
      交通路線里程要圖如附件二。(略)
  五、支援任務隊長,應召集所屬先作任務講解,並遵照指定時間及道路
      出發。
  六、支援部隊抵達(目標)災害地區後,由領隊向各該單位指定之地點
      及接引人員報到連繫,依分配任務受災區指揮官指揮服勤。
  七、本縣與他縣(市)或軍方相互支援時,由雙方管制中心事先密切連
      繫登記,將支援部隊番號、人數、裝具、領隊人員運送車輛及出發
      時間通知對方,以便對方適時派員到指定地點負責等候接引。
  八、支援部隊任務完畢後,應將支援經過依民防任務隊災情處理報告表
      (如附件三)按建制系統層轉報核。
  九、本縣與臺中市、彰化、苗栗、南投縣之地方相互支援及轄內各有關
      軍事機構部隊之軍民防護支援,另依據本縣警察局與各該單位簽訂
      之協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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