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要領:
一、民防任務隊之集合信號,空襲時以緊急警報為準,若無預警遭受飛
彈襲擊時,各隊以廣播器(車)或口頭傳遞之。
二、各隊之集合場地,平時以隊部所在地集合之,空襲時以指定之待命
地點集結掩蔽。
三、同一鄉(鎮、市)若有兩個隊以上同時出發,或赴同一災區支援時
,由警察分局臨時指定一人負責領隊指揮。
四、支援部隊應熟悉通往鄰近災害地區之捷徑及交通破壞後可能利用之
路,以利任務之遂行,臺中縣各鄉(鎮、市)及鄰近縣(市)主要
交通路線里程要圖如附件二。(略)
五、支援任務隊長,應召集所屬先作任務講解,並遵照指定時間及道路
出發。
六、支援部隊抵達(目標)災害地區後,由領隊向各該單位指定之地點
及接引人員報到連繫,依分配任務受災區指揮官指揮服勤。
七、本縣與他縣(市)或軍方相互支援時,由雙方管制中心事先密切連
繫登記,將支援部隊番號、人數、裝具、領隊人員運送車輛及出發
時間通知對方,以便對方適時派員到指定地點負責等候接引。
八、支援部隊任務完畢後,應將支援經過依民防任務隊災情處理報告表
(如附件三)按建制系統層轉報核。
九、本縣與臺中市、彰化、苗栗、南投縣之地方相互支援及轄內各有關
軍事機構部隊之軍民防護支援,另依據本縣警察局與各該單位簽訂
之協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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