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支出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規定補助進用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購置、改裝、修
      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依本法規定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機關(構)之獎勵。
  三、身心障礙者申請創業貸款之利息補貼暨創業相關補助。
  四、補助或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相關業務機關(構
      )與立案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五、依本法規定獎助設置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相關設施。
  六、委託學術單位研究規劃符合本縣人力發展及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事
      項。
  七、辦理有關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宣導、座談、研討、觀摩等相關活動
      業務。
  八、遴用人員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相關業務事宜。
  九、獎勵或表揚熱心推展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之人員或單位。
  十、(刪除)
  十一、辦理職業輔導評量相關事宜。
  十二、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需求調查及建立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
        (構)名冊必要之費用。
  十三、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職訓相關專業人員專業訓練。
  十四、依本法規定辦理非法按摩之取締及視障合法按摩之資格審核與許
        可證之核發與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費用。
  十五、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窗口相關事宜。
  本基金應提高運用於與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直接相關項目之比例並落實
  專款專用原則。
  本基金運用應由本府勞工處規劃訂定就業促進計畫及審定補助標準。
  本基金補助案件應由本府勞工處加強執行考核,評估其成效作為嗣後補
  助之審核參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