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公所得設下列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業務及市政府授權事項:
一、民政課:自治行政、選務、區級災害防救、區里民活動中心經營管理
、環境衛生宣導、環保志工之召募、運用及管理、國民教育、國民體
育、殯葬業務、禮俗宗教、祭祀公業、協辦民防、墓政及其他有關民
政事項。
二、社會課: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
、社區發展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農業及建設課:農林漁牧生產、農業推廣、糧食、農產運銷、農情調
查、水土保持、土木工程、地政、公共建設、水利、違章建築查報、
公寓大廈、區里民活動中心新建、協辦動物防疫檢疫業務、工商財稅
業務及其他有關基層農政及經濟建設事項。
四、公用課:社區環境改造、綠美化、公園綠地、路燈管理維護及其他有
關公用事業事項。
五、人文課:文化藝術、慶典活動、觀光宣導、兵役行政、國民兵組訓、
徵兵處理、兵役勤務、後備軍人管理、替代役業務及其他有關文化及
役政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印信、檔案、庶務、會議、出納、研考、資訊、法制
、公共關係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未設農業及建設課之區,得設農業課,掌理前項第三款農業有關業務事項
,並得設公用及建設課,掌理前項第三款建設及第四款公用有關業務事項
。未設社會課與農業及建設課之區,得設社建課,掌理前項第二款及第三
款事項;未設公用課之區,前項第四款事項,由臺中市政府業務主管機關
掌理之;未設人文課之區,前項第五款事項,由民政課掌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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