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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科長、主任、督察、秘書、專員、股 長、督察員、警務正、警務員、巡官、技士、警務佐、巡佐、技佐、警員 、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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