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稱技藝表演,係指大鼓、彈詞、雜耍、口技、溜冰、相聲及各項
  時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所稱競技比賽,係指各種球賽、游泳、武術
  、射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係
  指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等具有娛樂性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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