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技藝表演,係指大鼓、彈詞、雜耍、口技、溜冰、相聲及各項 時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所稱競技比賽,係指各種球賽、游泳、武術 、射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係 指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等具有娛樂性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