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房屋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
  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