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自治組織每年應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會長召集,議決會務重大事項,
  必要時得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大會。
  召開會員大會應事先向鄉(鎮、市)公所報備,召開會議時鄉(鎮、市
  )公所應派員列席。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以正本送鄉(鎮、市)
  公所核備並轉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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