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組織每年應召開會員大會一次,由會長召集,議決會務重大事項, 必要時得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大會。 召開會員大會應事先向鄉(鎮、市)公所報備,召開會議時鄉(鎮、市 )公所應派員列席。會議紀錄應於會後十五日內以正本送鄉(鎮、市) 公所核備並轉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