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檢附下列正本
、影本(應標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章)或謄本之證明文件及圖說:
一、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
(一)舊有合法房屋:建築物完工日期合於下列規定者,應檢附繳納
自來水費收據、電費收據、房屋稅籍證明、戶口遷入證明或建
築物登記證明等任一種文件據以認定:
1.都市計畫內:於當地都市計畫公布實施前建築完成者。
2.都市計畫外:
A.坐落於非屬田地目土地之建物:於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一日
前建築完成者。
B.坐落於田地目土地一至十二等則之建物:於民國六十二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前建築完成者。
C.坐落於田地目土地十三至二十六等則之建物:於民國六十
五年一月一日前建築完成者。
(二)非屬舊有合法房屋: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都市計畫內者應檢附。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都市計畫外之舊有合法房屋應檢附(以認定是否
為田地目)。
四、建築物平面圖說:下列情形應檢附:
(一)同一樓層供兩種以上用途(含停車空間)。
(二)舊有合法房屋面積不明者,應委請建築師繪製並標示營業範圍
及面積。
五、門牌整編證明:有經整編者應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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