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檢附下列正本
  、影本(應標明與正本相符並蓋章)或謄本之證明文件及圖說:
  一、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
    (一)舊有合法房屋:建築物完工日期合於下列規定者,應檢附繳納
          自來水費收據、電費收據、房屋稅籍證明、戶口遷入證明或建
          築物登記證明等任一種文件據以認定:
          1.都市計畫內:於當地都市計畫公布實施前建築完成者。
          2.都市計畫外:
            A.坐落於非屬田地目土地之建物:於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一日
              前建築完成者。
            B.坐落於田地目土地一至十二等則之建物:於民國六十二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前建築完成者。
            C.坐落於田地目土地十三至二十六等則之建物:於民國六十
              五年一月一日前建築完成者。
    (二)非屬舊有合法房屋: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都市計畫內者應檢附。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都市計畫外之舊有合法房屋應檢附(以認定是否
      為田地目)。
  四、建築物平面圖說:下列情形應檢附:
    (一)同一樓層供兩種以上用途(含停車空間)。
    (二)舊有合法房屋面積不明者,應委請建築師繪製並標示營業範圍
          及面積。
  五、門牌整編證明:有經整編者應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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