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本府為處理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案件,應設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
  (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指定之,其餘
  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教育主管機關代表。
  二、教保團體代表。
  三、幼兒園行政人員代表。
  四、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
  五、家長團體代表。
  六、法律、教育、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本職同進退。
  申評會委員之組成,非機關代表人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任一
  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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