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本辦法之獎助之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內檢具申請計畫書及 其附件送本府審辦。 前項計畫書應含下列內容: 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二、實施內容。 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 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 六、預期效益。 七、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