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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由學生事務處主任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由校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召集之。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主席互推代理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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