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調配、包裝、改裝、輸入、輸出之業者,及以食
品業者為主要販賣對象之食品添加物業者,其製售食品添加物之管理除應
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外,應建置完整之原料與食品添加物來
源、產品流向資料,並至少保存五年,以供查核。
前項資料應包括進出貨廠商資料、進出貨品項、時間及數量、查驗登記資
料、產品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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