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調配、包裝、改裝、輸入、輸出之業者,及以食 品業者為主要販賣對象之食品添加物業者,其製售食品添加物之管理除應 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外,應建置完整之原料與食品添加物來 源、產品流向資料,並至少保存五年,以供查核。 前項資料應包括進出貨廠商資料、進出貨品項、時間及數量、查驗登記資 料、產品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