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回饋金分配由該處理廠(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會議決定
  之,惟當地村里應占百分之三十以上,而其他地區不得多於百分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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