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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回饋金分配由該處理廠(場)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會議決定 之,惟當地村里應占百分之三十以上,而其他地區不得多於百分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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