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民防護支援原則:
本縣民防支援國軍事項。
有關協助軍區災害之搶救與救護,由警察局依照軍方申請,適時調派
民防團隊協助搶修與救護。有關協助橋樑、隧道與軍用油管及附屬設
施之監護,由各警察分局督導派出(分駐)所指定當地防護隊協助監護
。
有關協助反空降作戰之監視報告,由各警察分局在轄區選定適當制高
點,為對空監視哨位置,督導派出(分駐)所,指定防護隊員,每哨二
人,擔任對空監視任務,遇敵空降時適時嚴密監視與報告。
有關國軍戰時運用本縣消防救護人力時,依據軍方申請,並視當時能
力狀況決定之。
有關動員各型漁船及二百噸以下輪船之運用,由警察局視在 (寄) 港
之船隻情況調配之。
國軍友援本縣民防事項:
由本縣警察局與有關軍事單位分別訂立軍民防護支援協定,適時申請支
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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