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寬頻管道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業者申請租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應進入南投縣公共管線
  道路資訊網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前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有線電視系統營運許可證、交通部或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或綜合網路業務建設許
      可證影本。
  二、施工計畫書,含平面圖、設計斷面圖、引上管及設置位置詳圖等之
      施工圖說。
  三、其他本府所規定之相關文件。
  警政署、國防部或本府及所屬機關需租用寬頻管道者,免檢附前項第一
  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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