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
   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
   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須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
   基金統籌分配之款項。
 四、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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