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 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 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須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 基金統籌分配之款項。 四、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