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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應直線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二 百公尺以上。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直線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三 百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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