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大量傷病患時,應立即辦理下列事項
  :
  一、詢明事故地點、種類、範圍及可能之傷病患人數等。
  二、指派本府消防局所屬救護車及救護人員馳赴事故現場施行救護。
  三、通報本府衛生局及警察局,處理大量傷病患緊急救護之相關事宜。
  本府衛生局接獲通報,應立即派員進駐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辦
  理各項救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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