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網路等方式,向執行機 關提出檢舉,並提供下列資訊: 一、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聯絡電話。 二、違反本法之案件發生地之地址、地號、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 述。 三、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前項檢舉以口頭為之者,應由執行機關作成紀錄,並經閱覽後確認簽名、 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執行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指定處所製作 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