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1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申請人應於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
  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嘉義縣政府城鄉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核准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變更使用說明書。
  二、建築物變更權利證明文件。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編定使用種類證明)。
  四、使用執照影本。
  五、原核准平面圖、變更平面圖及位置圖。
  前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核准,副知嘉義縣消防局。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單位)於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立案登記後,應將登記資料副知本
  處及嘉義縣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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