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補償民眾協助警察機關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者,其補償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發給慰問金:
  (一)受傷並未住院者:新臺幣(下同)一萬元至五萬元。
  (二)傷勢嚴重住院者: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二、身心障礙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三百萬元,並每月給予三萬元至五萬元生活
        費。
  (二)極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予一萬元至三
        萬元生活費。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二百萬元。
  (四)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萬元。
三、死亡者:發給慰問金三百萬元外,並按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五十萬
    元為限。
四、因傷致死者:依前款之規定補足慰問金及發給殯葬費。
前項關於給予植物人、極重度障礙者生活費補償,於癒復至重度障礙或死
亡時停止發給。
第一項第二款身心障礙類別等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令認定之。
參加公保、勞保、全民健保或政府其他機關保險者,而享有醫療給付部分
,不得重複請領第一項之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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