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按已繳納罰鍰金額 百分之十發給獎金。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三千元為限;非法棄置廢 棄物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獎金發給得以每件新臺幣五千元為限;按日連 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而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實收罰鍰 之金額為計算基準。 前項罰鍰之受處分人經提起行政救濟而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