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民眾檢舉違反本法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按已繳納罰鍰金額
  百分之十發給獎金。獎金之發給以每件新臺幣三千元為限;非法棄置廢
  棄物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獎金發給得以每件新臺幣五千元為限;按日連
  續處罰或同一案件未改善而多次處罰者,其獎金以第一次處分實收罰鍰
  之金額為計算基準。
  前項罰鍰之受處分人經提起行政救濟而尚未確定者,暫不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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