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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斗六市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回饋經費應用於補助下列事項: 一、補助公共設施設備之興建、增添、管理及維護。 二、教育補助:獎學金、助學金。 三、醫療衛生:一般體檢、特殊體檢。 四、文康及公益服務活動。 五、其他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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