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地寬度留設基準規定如下:
一、計畫道路寬度未滿十四點五公尺者,留設三點五公尺。
二、計畫道路寬度十四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留設三點七五公尺
。
三、計畫道路寬度二十公尺以上者,留設四點二五公尺。
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道路及市場用地除外)臨接計畫道路側應依前項規定
設置無遮簷人行道,並適當植栽綠化,人行道淨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
。
各使用分區之退縮騎樓地採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者,應適當植栽綠化,且人
行道淨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
因基地條件特殊或都市景觀需要,經提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者,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道路交叉處其截角長度依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其
截角處騎樓地寬度應依較寬道路之規定留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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