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特定行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特定行業,其種類及定義如下:
一、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二、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三、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四、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五、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
    營利事業。
六、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
    事業。
七、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
    業。
八、電子遊戲場業: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不
    特定人益智娛樂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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